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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要求恢复开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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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11: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osculation 于 2013-6-11 15:15 编辑

理由是当前法失效,新法未出台,所以要执行老法。

请老隆给断断,1)老法是否是合法的法?
                     2)大嘴的这个说法是否合乎法律依据?

来自群组: 规章设计委员会
发表于 2013-6-13 00: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最终判决:

关于规章组的权威性:
在网站建设初期,一切都是从无到有,临时组织和临时决议虽然程序上不完整,
但只要是截止当时为止相对最合理的,就具有权威性,直到他们被更严密的组织和决议取代为止。
虽然有出资人,但是当时出资人没有组织起来行使制定规则的功能。
规章组就是迄今为止行使制定规则职能的最权威组织。
因此:规章组具有临时的权威性,规章组当时做出的提案或者投票均有效。

关于开版收费制的有效期:
开版收费制已经被规章组投票终止,但是终止的截止日期未明确指定。
通常认为法规的终止日期是新法规的生效日期。

关于新开版和关版规章的生效日期:
新开办和关版规章于5/22发布,发布人明文写明是"试用" "临时规章",而非“提案”。
如果是“提案”,则说明尚未生效。即使是“临时规章”,也说明该规章是生效投入使用了,“试用”也是“用”。
因此在该“试用临时规章”生效的5/22,开版收费制也终止。
同时,该规章说: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进行修改。
在该规章的执行过程中,会根据执行情况对规章进行修改。

关于站长是否对新规章有否决权:
在这方面没有站规,只能按照习惯法,
所谓习惯法,即多数人公认的习惯,也就是大多数类似网站的习惯,
比如骂人应该被封,攻击网站的应该被封ip,等等。
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规定州长和总统有否决权,
但是没有其他网站有类似的制度,而且在本站也受到多人抵制。
公认度不强,因此不应该认为是习惯法。
法官裁定站长没有否决权,除非将来有法规规定。

关于archers的说法:
“开关版制度也还没有正式实施吧,应该处于讨论阶段。”
与belle发布时的措辞相矛盾,不予采信。
法官认为,法规确实处在讨论阶段,但是是一边实施一边讨论。

最后裁决:新开版关版临时规章于5/22生效,旧开版收费制已经终止。
现在开版关版仍应该遵守5/22日发布的临时规章,直到该规章被正式修改或废除。

ps: 关于两版被关事件:
法官认为,关版过程违反了正在实施的临时规章。
临时规章虽然可以修改,但在未经正式程序修改之前,仍应该遵守。
至于违反规章怎么处理,与本案无直接关系,需另案处理。
发表于 2013-6-11 12: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吵了,你女人喊你回家吃饭
发表于 2013-6-11 11: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嘴真的很大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1: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Lucy 发表于 2013-6-11 11:38
嘴真的很大吗?

大嘴整天这么说,真大真小要不小梅去验验?
发表于 2013-6-11 11: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由是,既然替代新法没有出台,当然要继续延续老法。
难道能够一开始讨论要修改老法就马上废除新法?这是那门子的说法。
而且以后新法的公布,应该注明实施的时间表。
发表于 2013-6-11 11: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Lucy 发表于 2013-6-11 11:38
嘴真的很大吗?

发表于 2013-6-11 11: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好大!!
发表于 2013-6-11 12: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Lucy 发表于 2013-6-11 11:44
哇!!好大!!

够把你含在嘴里(怕化了)吧
发表于 2013-6-11 12: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法怎么出台的,我没有目睹。
老法是不是也经过了大家投票等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2: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6-11 12:02
老法怎么出台的,我没有目睹。
老法是不是也经过了大家投票等程序?

大嘴请讲述来龙去脉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2: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Lucy 发表于 2013-6-11 12:06
别吵了,你女人喊你回家吃饭

我老发现一个好用处,刚才一点“支持”,回复贴噌一下子顶上去了,哈哈
发表于 2013-6-11 12: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archers 发表于 2013-6-11 12:08
我老发现一个好用处,刚才一点“支持”,回复贴噌一下子顶上去了,哈哈 ...

吃了吗?
发表于 2013-6-11 12: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吃的赶紧去吃,吃过的赶紧去尿,大家都是有积极的人何必相奸太急。。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2: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Lucy 发表于 2013-6-11 12:11
没吃的赶紧去吃,吃过的赶紧去尿,大家都是有积极的人何必相奸太急。。 ...

赞!
发表于 2013-6-11 12: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6-11 12:02
老法怎么出台的,我没有目睹。
老法是不是也经过了大家投票等程序?

我老的提议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可能的情况是阿切,baby,拔毛和我个人的支持,茄子和钢龙没有响应(当时是6人投票权)。但实施后的当天,网站数据丢失,所以对投票的结果,无法提供证据。

用baby的话说,他是看我的面子,不愿意打击我的积极性才投赞成票的。但我认为,不论是什么原因,投了票就应该有效。当前还没有替代法通过,应该继续实施。
发表于 2013-6-11 12: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渐渐的要求我给你们奔张泳装败败火行么?
发表于 2013-6-11 12: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6-11 12:15
小黄同学好!可找到同路人了。

小红,小红,我是小黄。。
发表于 2013-6-11 12: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骨,已奔。。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2: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Lucy 发表于 2013-6-11 12:29
排骨,已奔。。

哪里?
发表于 2013-6-11 14: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2:16
我老的提议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可能的情况是阿切,baby,拔毛和我个人的支持,茄子和钢龙没有响应(当时 ...

没有直接证据,仅凭回忆的话,需要和阿彻, baby, 拔毛核实一下,看是否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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