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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保守派大法官表示「避孕权和同性恋也不应被宪法保护」,如何看待此事? - 王瑞恩的回答 - 知乎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39827554/answer/2548475915
为何堕胎能和避孕权扯上关系?因为他们都涉及「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
我一直认为,「隐私权」这个新闻报道中的常见翻译不太准确,个人更推崇「支配私密空间的权利」这个表述,虽然拗口,但更贴近关于避孕的标志性判例 Griswold v. Connecticut,381 U.S. 479 (1965)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解读。
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康涅狄格州有一条法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或者医疗器具避免(人的卵子)受精」,违者可能被判处 60 天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当时美国不是闹嬉皮士嘛,避孕的需求就摆在那里,于是出现了各种上环、节扎的黑诊所,成了地下避孕游击队。其中,一名叫做 Estelle Griswold 的诊所老板被警察盯上了,于是就有了 Griswold 案。
在本案判决中,威廉 道格拉斯大法官强调了「隐私区间」(zone of privacy,或者说「私密区间」)这个概念。在他看来,宪法创造了众多不受公权力干涉的私密空间,如第一修正案保护思想的空间、第三修正案让私人住宅免于军队的驻扎、第四修正案让公民免于非法搜查等,这都体现了对私密生活空间的保护。此处的隐私,不仅是「不让家长看日记」那种个人信息方面的隐私,而是划分出一道公和私的界限,让个人生活免于干涉。
在判决书中,道格拉斯
大法官进一步论述道,个人与伴侣就是否采取避孕措施作出决定,是一种发生在私人空间中的关系,法律对其进行干涉,会对私人空间中的关系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可参考判决书以下段落):
The present case, then, concerns a relationship lying within the zone of privacy created by several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s. And it concerns a law which, in forbidding the use of contraceptives, rather than regulating their manufacture or sale, seeks to achieve its goals by means having a maximum destructive impact upon that relationship.
隐私权,并不是宪法明文列举的权利, Griswold 案对此也作出了回应。大法官援引宪法第九修正案论述道,立宪者的本意并非要把明文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权利排除出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之列,只要一项权利符合宪法的精神,同样也可以受到宪法保护。
而问题描述所提到的托马斯大法官,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这一解读,并始终坚持原教旨保守派不扩张解读宪法中的权利这一立场。按照同样的逻辑,他也对同性婚姻持有否定态度。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标志性案件,Obergefell v. Hodges 一案中,托马斯加入了罗伯茨
大法官主笔的反对意见,该反对意见认为,宪法中关于婚姻的权利不包括要求各州改变婚姻定义的权利(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marry does not include a right to make a State change its definition of marriage.) 也就是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定义什么是「婚姻」,而应该交给民众投票或者通过民选代表立法来决定。
作为保守派急先锋,托马斯大法官已经开始吟唱「没写就是没有」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我们算个啥」了,并瞄准了下一个施法对象。
话又说回来,保守派自己也时常在解读宪法时发挥创造力,例如,在关于持枪权问题上,保守派自己也解释出来过一个宪法中不存在的「自卫权」,所以咱也没必要认为保守派就是志虑忠纯的宪法守护者,还是要批判地看待双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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