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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寒《 奥斯甸 诉 科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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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4 16: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奥斯甸 诉 科斯案 》

2019年02月3日 by 高胜寒

《 缔造美国梦系列   之五 》



网络世界的出现,拉近了人类的距离。自媒体的诞生,包括油管、推特、博客、微博等,使人类的生活更加多元化,但也提出了法律上的崭新挑战:

第一,自媒体的言论,是否受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出版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第二,使用自媒体从事散播不实言论,或编造谣言,或恶意诽谤他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美国联邦法中,没有新闻记者特权的保护条例,但全美每一个州另加华盛顿特区,都拥有保护新闻记者特权的地区性法律。在新闻记者特权是社会惯例而不是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跨越时空的网络世界,其自媒体言论,是否受到州级新闻记者特权的保护?

美国国会数度意图通过立法,来将已经成为美国人民早就认可为普世价值的新闻记者特权合法化,然而在《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冲击下,每次皆以失败告终。

目前的美国的中文自媒体,以推特或油管为主,从其言论中反应出大多数的作者,是来自中国,其中最大的谬误有二:一是严重缺乏对美国司法和法理的认知,尤其是对诽谤罪的认知;二是意识形态的差异,用中国的思维方式,硬往美国社会层面上套,差异之大,不言而喻。

近年来,在言论自由的美国,毫无底线地使用文革语言,下流谩骂、人身攻击与羞辱人性尊严,达到史无前例的境界。这些彻底与普世价值背道而驰的言论,不是仅仅难容于美国法律,而是难容于所有的文明社会。

任何有良知的知识分子,或对美国法律基本常识稍有研究的人,都会惊讶如此的法盲与无知,已经到了难以置信的地步。嚣张跋扈式的炫耀,只能证明本身的自卑格调,肆无忌惮地挑战美国法律底线,恰恰将是自掘坟墓的工具。

2014年的《奥斯甸 诉 科斯案(Obsidian V Cox)》,是一件著名的诽谤官司,整件案情和证据,全被法官否定,最后只集中到几句话上:是否属于诽谤?陪审团也就这几句话,裁定被告诽谤罪成立,赔款两百五十万元。

笔者仔细研究被告的几句话,发现一个有趣的议题:如果将之与目前中文自媒体上那些毫无底线的谩骂对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笔者就这个对比的发现,向一位在华盛顿属于头十名的拔尖大律师请教。这位曾担任过起诉克林顿总统,而成功地将之逼上国会弹劾台的前联邦检察官,严肃的回答说:“这些言论,敢在宣誓后的法庭上,在法官目前,重复一次吗?你知道把这些语言录音或录像,在公开的法庭上,放给陪审团和法官聆听后的严重后果吗?在我三十五年的司法生涯中,尚未见到有任何人,胆敢站在联邦法官目前,重复一遍那些呈一时口舌之快的污言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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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一个判例制度国家,联邦法院与最高法院,是制定联邦判例的唯一机构。简介三件与诽谤有关的重要美国联邦判例:

第一件是1964年的《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 》;

第二件是2000年的《李文和 诉 司法部案 》;

第三件是2014年的《奥斯甸 诉 科斯案》。

《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的判例,定下了两大类族群,即使被谩骂,也不得视为诽谤:一是公众人物,一是政府官员。这两大族群的原告,鲜有在法庭上取得诽谤罪诉讼胜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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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和 诉 司法部案》是新闻媒体诬陷嫌疑人是“间谍”“特务”的严重后果。挨告后,那几家敢与美国政府法庭对抗的主流媒体如《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或是公开道歉,或是掏钱和解,无一敢与“间谍”“特务”在法庭上较量。

难道这些坚定地捍卫美国宪法言论与出版自由美国主流报纸,没有道德勇气与经济实力吗?非也。

《李文和 诉 司法部案》的控诉主题与切入点,不是诽谤罪,而是几家主流报纸与美国联邦司法部,公布了李文合的身份,严重地触犯了1974年的《隐私保护法》。

任何研究美国司法制度者都知道,在切入点进入司法程序后,对手如果不妥协,犹如刑事裁决后的民事索赔诉讼一样,尾随而至的就是附加追诉。

李文和案是一件使美国司法体系蒙羞的冤假错大案。被起诉五十九项联邦重罪,其中的三十九项,如果罪名成立,每项都足以判处终身监禁。

2000年9月13日,案件大白于天下后,主审联邦法官帕克(James Parker)当庭向李文和道歉说:“我相信你是清白无辜的。我非常后悔在预审期间,毫无必要的把你关押在有辱人格,只有水泥的监狱里,长达两百七十八天之久。我是被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和检察官误导了,我深深地向你道歉。”

李文合听后,堕入五里迷雾里,回头问他的首席保护律师霍尔舍(Mark Holscher):“美国法官经常会向嫌疑犯道歉的吗?”霍尔舍轻轻回答说:“非常罕见。”

在美国的司法系统里,尤其是在刑事案件里,律师的优劣,往往是案件成败的主要关键所在。李文合的辩护律师团,共有十七位全是当代优秀的律师:博金(Dan Bookin)、克莱恩(John Cline)、科恩(Stacy Cohen)、法里克(Gregg Fallick)、戈尔瑞(Edward Gerjuoy), 格林(Griffin Green), 格林(Tom Green)、赫什(Heather Hersh), 赫什曼(Brian Hershman)、霍伦德(Nancy Hollender)、霍普森(Mark Hopson), 华恬娜(Tina Hua)、马歇尔(Kevin Marshall)、麦克斯韦(Kathy Maxwell)、迈尔斯(Richard Myers)、范伦 (Luan Phan)与孙白恩(Brian Sun)。

2000年9月14日,《纽约时报》把帕克法官的万言道歉书,完整地刊登出来。

帕克不是著名的法学家,只是一位极为普通的法官。1937年1月8日在德州休士顿出生。1969年在赖斯大学毕业,1962年自德州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搬迁至新墨西哥州定居与执业律师。从未出任公职,也没有显赫的司法业绩,如何被白宫看中的内幕,尚待解开。

1987年7月10日,被雷根总统提名出任新墨西哥地区法院法官,同年11月5日,参议院认可,次日颁发终身法官证书。2000年开始出任新墨西哥地区法院院长,2003年9月1日退休,赋闲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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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诉讼在美国司法史上,一直占有非同凡响的特殊地位:没有诽谤官司,就没有美国人民的出版与言论自由,也就没有目前的普世价值横空出世,美国也不是目前的美国,世界也不是现在的世界。

在美国司法史上,诽谤官司案例,多如牛毛,但仔细点查,著名的大约有五十余件,而值得研究的大约有十四件:

1753年的《皇冠 诉 曾格案》;

1952年的《布哈迈斯 诉 伊利诺伊州案(Beauhamais V Illinois)》;

1964年的《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

1967年的《柯蒂斯出版社 诉 巴斯特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

1970年的《格林比特出版社 诉 布雷希勒案(Greenbelt Cooperative Publishing Association  V Breshler)》;

1974年的《格兹 诉 韦尔奇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1976年的《时报周刊 诉 火石案》;

1984年的《宝斯公司 诉 美国消费者委员会案(Bose Cooperation V Consumers of USA, Inc)》;

1985年的《邓布拉德公司 诉 歌林默斯建筑官公司案(Dun & Bradstreet Inc V Greenmoss Builders, Inc)》;

1985年的《麦当奴 诉 史密斯案(McDonald V Smith》;

1988年的《骗徒杂志 诉 福尔韦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1989年的《哈特汉克斯通讯公司 诉 康诺顿案(Harte-Hanks Communications Inc V Connaughton) 》;

1990年的《 米尔科维奇 诉 洛雷恩期刊公司案(Milkovich V Lorain Journal Co.)》;

2014年的《奥斯甸 诉 科斯案》。

其中以独一判例而影响美国民族与意识形态的,只有1753年的《皇冠 诉 曾格案》。为诽谤官司定下严格有效范围而广被引用的案里,非1964年的《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莫属。最与在美华人关切的诽谤案里,是2014年的《奥斯甸 诉 科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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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与《皇家 诉 曾格案》颇有渊源。

二十余年前,笔者曾大量阅读和研究有关此案的专著、档案和资料,并曾撰写短文论之。去年撰写有关诽谤案例的《美国法律中的诽谤罪与责任》,再度简陋论之。两番落笔,皆没有详细撰写,原因是笔者对中国的认知太肤浅,导致误判:一件美国中学生都应该熟悉的重要历史典故,中国的普通知识分子,也应该同样知道,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美国法律中的诽谤罪与责任》发表后,多位师友来函交流,方知大多数现代的中国知识分子,并不熟悉美国权利法案中,有关出版与言论自由概念的来源,而笔者那篇《美国法律中的诽谤罪与责任》,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不少议论浪潮。

历史的演变,不是必然,就是偶然。独裁暴政必亡,是为必然。美国民族的民权觉悟,既有偶然,也有必然。必然是来自英国殖民地压迫政治体系,来自从不公平不正义痛苦中衡生出来的觉悟,偶然则是来自暴政假借司法手段迫害异己,导致全民觉悟。愤怒和反抗,诱发出无数英雄竞折腰,为美国人民的独立建国,铺垫了气势磅礴历史大舞台。

无论是《独立宣言》精神,还是《美国宪法》权利,无不坚持:人民拥有推翻暴政的天赋权利。

在人民拥有推翻暴政的天赋权利前提下,前贤们不停思考与追求这种无以名之的天赋权利。直到1735年发生在纽约的《皇家 诉 曾格案》,彻底地催生了美国人民的出版与言论自由概念。

历史学家无一不承认:《皇家 诉 曾格案》,诞生了美国人民的民权思想。而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是所有民权思想的源头。没有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所有的民权理论,全属毫无实际意义的虚谈。

在这个民权概念的意识形态下,美国人民不仅悍然决定推翻英国殖民地暴政,还坚定地选择了走向共和,独立建国的革命道路。

在偶然的事件和必然的结果相互冲击下,诞生了民权概念,诞生了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了人类文明史第一部成文宪法,也诞生了将美国民族升华为天之骄子的民权法案。

1776年独立建国后推出的美国宪法,虽然是人类第一本成文宪法,但其漏洞百出与极不成熟,实乃常态。在修正案全面推出后,方开始了美国人民朝着文明社会迈进的艰苦历程。

头十条的修正案,是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第一条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保障,其原始概念,就是源自《皇家 诉 曾格案》。出版与言论自由是当世所有文明社会无法替换的奠基石,也是共同遵守的普世价值。

在表面上,《皇家 诉 曾格案》是一件诽谤案,实际上是一件丑陋不堪的政治压迫犯罪丑剧。诽谤案件为美国人民带来民权思想,民权思想使美国人民升华为文明社会,美国社会极度重视诽谤案件,原因在此。

《皇家 诉 曾格案》主角曾格,本身并没有多少民权意识,是他的辩护律师哈密尔顿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辩,唤醒了十三个殖民地知识分子的良知,也惊醒了沉睡的美国民族,全面共识到:暴政对一个人的压迫,就是对全民的压迫,只要有一个人不自由,全民就没有自由。不再沉默,不再乡愿,不再自扫门前雪,英国殖民地暴政统治,轰然崩溃。

美国作家中,已经有二十余本有关《皇家 诉 曾格案》的专著,另加大量的评论和研究资料,几乎随手可捡,任何图书馆都会找得到。笔者将会根据这些有关资料为蓝本,详细地重写《皇家 诉 曾格案》的来龙去脉,和对整个文明社会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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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的《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划时代大案。此案的背景是金博士如何使用非暴力公民抗命运动为手段,达到摧毁美国种族隔离,寻求种族平等之目的。

在朝着平等民权奋斗的路上,金博士遭遇到空前绝后的政治迫害,其中以阿拉巴马州的三K党或准三K党的丑陋手段为代表。这伙政棍们假借司法之名,欲置金博士于死地。包括罗斯福夫人在内的数十位民权运动支持者,在《纽约时报》刊出广告,一来抗议政治迫害,而来公开募款,在法庭上对抗暴政,伸张正义。

虽然在广告里,并没有提到任何特定的人名,但阿拉巴马州的准三K党徒们,从州长到警长,纷纷自我对号入座,认定这就是诽谤,提起民事控诉,要求“名誉损失”的民事赔偿,由全是白人组成的所谓陪审团,一致咬定金博士有罪,必须赔偿。

案件缠诉到最高法院,裁决下来,推翻了所有的无须有指控,并为诽谤案定下严格的标准: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即使是虚假或错误的指控,亦不得提起诽谤民事指控。

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除非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是明知该讯息是错误而恶意公布,而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否则不可提起民事赔偿。这个裁决,几乎掐断了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的诽谤诉讼道路。最高法院强调,这就是成为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的代价之一。

2014年是《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裁决五十周年,《纽约时报》发行特刊,追述当年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对美国人民带来的冲击影响。

《纽约时报》采访了五十位当代最具盛名的法学家,请他们发表该案的意见,包括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费斯教授(Owen Fiss),和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沙弗兰教授(Steven Schifrin )等,一致公认《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是最高法院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最佳的裁决之一。

1971年,因厚达两寸的《从灰烬到灰烬》一书,而荣获普利兹奖的路易斯(Anthony Lewis),出版了以《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为主题的《不得立法(Make No Law)》,是笔者阅读过大量专著中,最为详细而精彩的划时代巨著。

1993年,目前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当时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的的卡根(Elena Kagan),曾为《不得立法》撰写书评:《一个诽谤案的故事 —- 苏利文案的过去与现在》,文章中给予路易斯高度的评价。十年后,她自己也坐上了最高法院的高背黑椅子。

《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有力地维护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普世价值,伸张了民权的正义。半个世纪以来,此案判例曾在美国法院被重复引用百十来次,足见其重要性。

笔者吸取《皇家 诉 曾格案》教训,将慎重地、精准地详细撰写《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并与《皇家 诉 曾格案》,同时收进笔者的《缔造美国梦系列》里。

从1753年的《皇冠 诉 曾格案》,到2014年的《奥斯甸 诉 科斯案》,美国人民走过了两百六十余年的的岁月,踏着错误和纠正的脚步,走出了一条文明的社会的司法独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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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扩展了美国的司法视野,也提出了崭新的挑战。美国联邦法院,在2014年的《奥斯甸 诉 科斯案》裁决上,为美国人民就自媒体涉及诽谤嫌疑,立下了一个新时代的案例。

《奥斯甸 诉 科斯案》是一位所谓的调查性网络作家,在网络博客上污蔑他人是贪污、洗钱、漏税、收买新闻媒体,贿赂当地政客、威胁爆料人、挪动资金等非法欺诈行为。终于尝到连年法律缠讼的苦果。

《奥斯甸 诉 科斯案》为后世立下四大案例认定标准:

第一,自媒体作家与新闻媒体一样,拥有同等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州级新闻记者特权保护;

第二,凡涉及公众利益的言论是意见,即使是有夸张和羞辱性的意见,不得视为诽谤;

第三,陪审团裁定诽谤罪的基本标准,是确认被告的言行属于真正恶意诬陷((actual malice);

第四,裁决赔偿前,必须证明原告的实际或精神损失是什么。

《李文和 诉 司法部案》《奥斯甸 诉 科斯案》《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三件典型的美国联邦判例,似乎可以为以上的诸多疑问,与及目前某些在美华人的所谓诽谤官司,提供一些有建设性的借鉴和答案。

最高法院多个判例已经清楚地指出,陈述事实、表达意见、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即使是错误的陈述,甚至于连故意的恶评,夸张的嘲讽,都不得视为诽谤,法理就是此等行为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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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庇护法》,顾名思义,就是保护新闻媒体人员的特殊保护法。由于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五比四,造成极大的争议空间,因而无法成为一件压倒性的案例,这也是各州自我立法保护新闻媒体人员的原因。其主要的五大功效是:

第一,新闻媒体人员有权根据此法,拒绝向司法当局例如评审团或大陪审团,交出类如采访笔记、未发表的文章,消息来源等。这对调查记者来说,尤其重要;

第二,在对抗评审团或大陪审团的使用传票索求文件或资料时,如果没有《媒体庇护法》的保护,新闻媒体人员将毫无还手之力,将违反其言论与出版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权利;

第三,如果法律只允许新闻媒体人员拥有这种保护特权,那么,对其余的行业来说,就是特权与不公平,而《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核心价值,就是在公平两个字;

第四,新闻记者的特权,是司法伦理问题,也是职业道德问题;

第五,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这是国会无法通过《媒体庇护法》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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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司法体系里,没有人会怀疑《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民的出版与言论权利。但是《媒体庇护法》也牵扯出新闻记者特权(Reporter’s privilege)难题。新闻记者特权又称作家特权(journalist’s privilege),或出版特权(press privilege)。

新闻记者特权是一种惯例,而不是联邦法律。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与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部默认新闻记者特权的事实存在,但是在2013年,第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却在《美国 诉 史德凌案》中,否定了新闻记者特权的事实存在。

案情背景很简单,但司法界定却极其复杂。非洲裔美国人史德凌(Jeffery Sterling)是一位中央情报局官员,他的职务是观察与监督伊朗制造核子武器的秘密任务。两年后,史德凌与中央情报局,因职务升迁问题发生摩擦和矛盾,他以种族歧视的理由,将中央情报局告进法庭,但以失败告终。2002年,司法程序结束后,中央情报局将他解雇。

第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拒绝史德凌的上诉,和法理与种族歧视无关,而是“国家机密特权(state secrets privilege)”,裁决书说:“如果不允许史德凌爆料国家机密,而证实有种族歧视事实存在, 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被炒鱿鱼后,满肚子怨气的史德凌,开始在家秘密撰写有关他工作上的回忆录,被中央情报局严厉警告并制止,他又以妨碍言论与出版自由为法理,又将中央情报局告进法庭,但又以败诉为结局。

史德凌将这些事迹,告诉了《纽约时报》大牌记者里逊(James Risen)。数年后,里逊利用这些保密的资料,出版了一部关于伊朗制造核子武器的书谋利,美国政府用包括间谍罪在内的六项刑事罪名,提起公诉。

联邦检察官得到法官的同意,向里逊发出法院传票,要他交出有关该书的资料来源,与其它有关档案,并且必须在《美国 诉 史德凌案》中出庭作证。

里逊的律师以《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法理,和美国司法体系新闻记者特权惯例辩护,得到法官认可。美国政府上诉至第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两票同意一票反对的形式,获到胜诉。

里逊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但被拒绝受理。里逊发表声明说,宁愿坐牢,也不会出庭作证,维护的就是新闻记者特权。

2014年10月,欧巴马总统提名,也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非洲裔美国人司法部长贺德(Eric Holder)在一场聚会上,公开评论里逊事件说:“只要我是司法部长,就不会有任何的新闻记者会去坐牢。”一场各为自己原则的司法大戏,就此不了了之。

1992年,史德凌自密苏里州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12月22日,美国联邦检察官麦百德(Neil MacBride),以邮政诈欺、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妨碍司法公正,间谍等刑事重罪,公诉史德凌。这是美国自1917年《间谍法案》执行以来,第五位被起诉者。

2011年1月6日,史德凌被拘捕归案。2015年5月11日,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女法官槟恩克玛(Leonie Brinkema),判处他入狱三年半。槟恩克玛在法庭上解释为什么要将他判刑的法理说“我将你判刑入狱,是向政府公职人员释放一个强烈信号:泄露国家机密的后果是什么。”

数周前,笔者从新闻中得知,史德凌已经被提前释放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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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特权并不是万灵丹,也不是所有的新闻记者都是硬骨头。

2003年7月14日,《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诺瓦克(Robert Novak)文章披露,外交官威尔逊(Joseph Wilson)与妻子普拉美(Valerie Plame)是中央情报局官员。

美国法律严格规定,暴露情报局官员身份,属于联邦重罪。在特别检察官菲茨杰拉德(Patrick Fitzgerald)彻查下,副总统钱尼幕僚长利比(Scooter Libby)是幕后爆料者。利比因此被判入狱三十个月,罚款二十五万元,另加两年的狱后监管期。

老布什总统以“惩罚太残酷”为理由,给予总统特赦,不必坐牢,但保留其罚款和狱后监管期。到了2018年4月13日,新上台的川普,大笔一挥,连罚款和狱后监管期也免了。

在秘密作证时,利比供出是副总统授权他利用《纽约时报》记者米勒(Judith Miller)与库珀(Mathew Cooper)爆料。是为轰动全球的《美国 诉 利比案》。

在被大陪审团票传出庭作证时,米勒与库珀双双以新闻记者特权为法理,抗拒票传,被首都地区联邦法官宣判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入狱八个月。

米勒与库珀除了以新闻记者特权之外,尚加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法理,上诉至首都联邦巡回法院,结果得了个维持原判的硬钉子。两人在上诉至最高法院,但被拒于门外,不予受理。

米勒只得坐完剩余的四个月监禁,而库珀为了避免入狱,选择了妥协,乖乖交出材料,并保证出庭作证。

在美国起诉正副总统,是一件极其艰难的司法大戏。2006年7月13日,威尔逊与妻子普拉美得悉内情后,入状联邦法院,民事起诉副总统钱尼、顾问罗弗(Karl Rove)与阿米蒂奇(Richard Armitage),是为著名的《威尔逊 诉 钱尼案》。

2007年7月19日,联邦法官柏特斯(John Bates)以“没有司法官管辖权”为法理,拒绝受理《威尔逊 诉 钱尼案》。威尔逊立即提起上诉,首都联邦巡回法院以二比一的票决,维持原判。威尔逊再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但被置之不理。全案无疾而终。

法律不外人情,至理名言也。凡是违背普世价值的法规,必然无法长久。在《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强大威胁下,新闻记者特权与新闻媒体特权,全是妾身未明的悬案,并没有得到确认,最高法院至今依然没有兴趣去招惹这个司法马蜂窝。

为了尽可能地不被卷进司法和政治漩涡,美国司法部干脆自我约束,尽量避开新闻记者特权与新闻媒体特权这两个政治漩涡,于是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如何操作的内部八大原则:

第一,联邦检察官在向法官申请对新闻记者与新闻媒体传票前,先要得到司法部长的批准;

第二,尽可能地避开直接向新闻记者与新闻媒体取证,传票前发出传票,采用其余的手段获取证据;

第三,如果在必须要向新闻记者与新闻媒体获取证据时,采用温和而尊重的私下商榷办法,以情以理而不是法庭传票来达到目标;

第四,这些原则行为,只限于刑事案件,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向新闻记者与新闻媒体发出传票,是最后的选择;

第五,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取证,非新闻媒体取证,永远是联邦检察官第一优先考虑的上策;

第六,在没有其它选择情况下,而非要向新闻记者或新闻媒体票传取证时,必需将要求下降到最少的程度;

第七,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填写传票内容时,必须谨慎使用辞藻,以免被告进法院;

第八,票传文件或证据,必须允许新闻记者与新闻媒体有着充裕的回应时间,以免被骂成司法暴政,或嘲讽为司法傲慢。

多位近代政治学家同意一个观点: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的潜移默化下,美国在法律上是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但是实际上,美国的政治制度,从上世纪的七十年代开始,已经是四权分立 —- 第四权就是新闻舆论监督。

事实已经证明,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威力下,来自民间的第四权,已经充分扮演了权力制衡的功效,其震慑威力,甚至于已经超出了其它的三权。

为了弥补联邦法中的新闻记者特权漏洞,美国国会数度提出动议,试图进行立法。2004年,现任副总统、当时是代表印第安纳州联邦众议员的潘斯(Mike Pence), 与代表印第安纳州联邦参议员的卢格(Richard Lugar),同时在参众两院提出保护新闻记者特权的立法动议,但是曲高和寡,一来得不到共鸣,二来显然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重叠,因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胎死腹中,是为失败的《信息自由流动法案(Free Flow Information Act)》。

2007年10月《信息自由流动法案》在全美五十家主要新闻媒体大力支持下卷土上来,居然联邦众议院通过了,但在参议院,被长篇大论形式阻挠议案通过;2008年7月30日,提案人斯比特(Arlen Specter)主动将之撤案,又一次无疾而终。

2013年,白宫版的《信息自由流动法案》又再登场,虽然有民主党的舒默(Charles Schumer),与共和党的格雷姆(Lindsey Graham)联手背书,但依然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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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至今没有为新闻记者特权裁决出一个清楚的判例。最为著名的案例,是1972年的《布兰斯伯 诉 海耶斯案(Branzburg V Hayes)》。

案件在1972年2月23日开庭辩论,1972年6月29日颁布裁决。五比四的争议性裁决,只是说新闻记者特权,不是万灵丹,更不是可以避开大陪审团或评审团票传证据的保证书。

布兰斯伯(Paul Branzburg)是一位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快信报》的新闻记者,在他撰写有关贩卖印度大麻麻醉剂和普通大麻文章中,引用两位匿名毒贩人物,为主题的写作对象。

由于这两种都是禁药,毒贩更是治安当局摧毁的对象,文章引起了治安单位的高度重视。在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调查中,大陪审团票传布兰斯伯,命令他交出有关的原始资料,但被布兰斯伯以新闻记者特权为法理拒绝之。

在同一时期,有两件类似的案件发生在纽约。

《纽约时报》记者考德威尔(Earl Caldwell),发表独家专访黑豹党领袖,文章中涉及一些刑事犯罪的嫌疑,大陪审团票传考德威尔,交出采访记录和有关材料,作为起诉的证据,被考德威尔以新闻记者特权为法理拒绝之。

另外一位马萨诸塞州电视台记者帕帕斯(Paul Pappas),在黑豹党总部拍摄独家专访后,亦被大陪审团票传,命令他交出采访原稿和有关资料,作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

这三位新闻记者的抗拒,同时被联邦法院裁决为藐视法庭。案件缠诉至最高法院,是为著名的《布兰斯伯 诉 海耶斯案》。

怀特大法官(Byron White)在裁决书中,指出此案的关键议题是:“开国以来,就在没有宪法保障讯息来源情况下,我们的新闻业依然繁荣茂盛。原告要求我们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出版与言论自由保障,而允许新闻记者拥有免于出庭作证的特权,本庭无法允许此类其他公民所没有的特权。”

特权,正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公平条款反对的核心价值。没有法学家会反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与出版自由的重要,但同时赋予某一族群的特权,就是对其余族群的不公平。

《布兰斯伯 诉 海耶斯案》没有承认,但也没有否定新闻记者特权,留下的定论是:

第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赋予新闻记者免于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特权;

第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得作为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法理;

第三,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拒绝废止新闻记者出庭作证的传票裁决,完全合宪;

第四,宪法是所有公民共同遵守的至高大法,在宪法的视野里,没有任何特权存在的空间;

第五,任何合乎宪法的特权,必须经过国会的正当立法程序,始可成立,但目前并没有这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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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0日,联邦调查局以涉嫌为中共从事间谍活动为理由,拘捕了任职新墨西哥州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的美籍华裔核子科学家李文合,大陪审团控以五十九项刑事重罪。

在联邦检察官祺利(John Kelly)以“危害国家安全”的法理坚持下,法官帕克(James Parker)下令,在候审期间,不得保释,将他单独关押长达两百七十八天,关押期间只能说英语。

这件轰动全球的所谓超级间谍大案,越查越觉得有问题,越查越像是一件错案,事实也就是一件荒唐的种族歧视冤假错大案,白人傲慢心态加上有色种族眼镜,使包括能源部长理查森(Bill Richardson)与数份主流媒体,在法庭结案前,皆直呼李文合为间谍,这是一种使美国文明制度蒙羞的勾当。

事情的缘起,是《华尔街日报》1999年1月7日的一篇报导:说联邦调查局正在调查一件泄露核子弹机密给中共的案件,但并未标出嫌疑人的名字。1999年2月17日,《华盛顿邮报》刊出类似报道,但一样没有点名。

1999年3月9日,《纽约时报》记者莱辛(James Risen)与格特(Jeff Gerth),联名新闻报道说,根据特殊内部消息透露,那位嫌疑人就是李文合。

同一天,《洛杉矶时报》记者德罗金(Bob Drogin)报道有关这件间谍案,五天以后,在持续案件报导时,指出李文合就是间谍嫌疑人。两天后,几家新闻电视台播出李文合是间谍嫌疑人的报道。

根据美国联邦法典《隐私保护法》规定,美国政府无权泄露嫌疑人的名字和背景,恶意违反者,属于联邦重罪。

查无实证,美国司法部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撤销了李文合的五十八项重罪,剩下的是疏忽处理保密资料轻罪。

帕克法官当庭释放李文合,并代表美国政府向他道歉。《纽约时报》公开在自己的报纸上,向李文合道歉。克林顿总统在白宫,亦公开向李文合道歉。

克林顿是在猫哭老鼠假惺惺。现在的原始资料暴露出的真相是,在起诉李文和之前,克林顿在白宫召开内部会议,就是克林顿亲自拍板定调,起诉李文合。

2005年,间谍疑案过去了,白色恐怖过去了,但被羞辱与侵权的噩梦,依然没有过去。李文合遂向美国联邦法院,将《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联合新闻社、ABC电台与美国司法部,全部告进法院,是为著名的《李文和 诉 司法部案》。

在自知理亏和坦诚负责的推动下,达成庭外和解,共同赔偿李文合一百六十万元了事。

时过境迁后,李文合出版了《我的国家 诉 我案(My Country V Me)》,详细记录了美国司法史史上这段极其不光彩的冤假错案例。

《李文和 诉 司法部案》案例的教训是:

第一,美国法官经常有一句警世名言:你有言论的自由,但你没有假借言论自由去伤害或诽谤别人的自由。滥用言论自由,恣意践踏法律尊严,必然尝到法律制裁的苦果;

第二,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内,不可仅凭手握的权力,就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错误是有代价的,严重的错误,要付出严重的代价;

第三,在美国与所有的文明社会,法庭是声张正义,维护人性尊严的地方,受到委屈,要毫不犹疑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宪法权利;

第四,在西方文明社会,承认错误和虔诚道歉,是一种风采,是一种风度,是一种知识分子为自己言行负责任的道德升华。相对的,接受道歉和宽恕地方,亦是一种高层次文明升华;

第五,此案彰显司法独立的重要。司法独立是文明社会的中流砥柱,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文明社会;

第六,舆论审判是文明司法的公敌,与未经法庭宣判,被告是清白的无罪推论原则,人人皆知。自媒体假借言论与出版自由之便,任意污蔑他人,触犯刑事罪行,属于诽谤范畴。,应该担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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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媒体的出现,在美国的中文网络世界里,出现一种充满了暴戾之气的野蛮风气:毫无底线的人身攻击,毫无底线的目无法纪,毫无底线的践踏人性尊严。

美国人民拥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但美国法律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滥用自由,美国法律绝对禁止诽谤与诬陷,更不允许侵犯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奥斯甸 诉 科斯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是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关诽谤诉讼的最新判例。这类的诽谤案件,几乎不可能挤进立案门槛极其严格的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司法体系规定,凡是被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的上诉案件,一律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最终裁决。

2018年8月27日,笔者在《冒充美国公民是联邦重罪》中,简介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说:

“在目前的美国司法界里,有两个部门,是久为世人敬仰的楷模:一个是铁面执法的纽约南区司法部,一个就是“离经叛道”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它素有自由主义大本营之称。川普总统数次意图使用行政命令,来推动他的种族歧视兼宗教仇恨政策,便是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踢到了钢板。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的职权,涵盖阿拉斯加、南、北、东、中加州、夏威夷、爱达荷、内华达、俄勒冈、蒙大拿、华盛顿、关岛与北马里亚纳群岛,人口总数高达六千一百万,占美国总人口的19.72%。拥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国司法界的山头重镇,举足轻重,世人景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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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甸 诉 科斯案》是发生在2011年一件著名的网络诽谤诉讼联邦案例。

新米特1031(Summit 1031)是一间房地产公司,因经济不景气导致周转困难,向法院办理《破产法第十一章Chapter 11》保护。法官有条件的批准了,并委任奥斯甸财务管理公司为其财务监管人。

美国破产法主要有两大类,《第十一章》与《破产法第十三章》。

《破产法第十一章》不是真正破产,而是要求法院下令,临时冻结所有的债务,在通常是两年时间年,可以不必偿还债务,得以重新整理业务,度过难关。

《破产法第十三章》是宣告破产,法院在清盘后,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全部或局部的债务。

奥斯甸财务管理公司是俄勒冈州的一家财务公司,其创办人帕德里克(Kevin Padrick)。法院委托奥斯甸财务管理公司,成为处理新米特1031有关的破产业务的法定监管人。

帕德里克接管新米特1031后,在清盘中发现,有大量滥用客户资金的严重问题,为了保护客户利益,开始深入整理其财政,在整理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得罪了新米特1031有关人士,种种敌对性的报复事件,逐渐发生。

蒙大拿州的科斯(Crystal Cox)自称是一位调查性自媒体博客客主。2008年10月开始,她在博客上,多次指控帕德里克在处理新米特1031有关的破产业务时,有漏税、贪污、雇佣杀手、诈欺政府、收买新闻媒体,贿赂当地政客、威胁爆料人、挪动资金等非法欺诈行为。科斯在自己的博客里,多次公开威胁说,将会有更多的黑爆料。

科斯有利用同样行为,变相敲诈别人的前科,在得手后就偃旗息鼓,不再“揭发”。帕德里克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在多次私信劝阻无效,只得采取法律行动。2011年1月14日,聘请奥雅基(Robyn Aoyagi)、威尔克(Steven Wilker)和艾曼(David Aman)为律师,入状俄勒冈联邦法院,控告科斯诽谤,要求赔偿。

科斯聘请三藩市名律师沃洛赫(Eugene Volokh)为辩护律师,进行抗辩与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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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是埃尔南德斯(Marco Hernandez)。

埃尔南德斯法官是一位极富传奇的人物。1957年在亚利桑那州诺辊莱斯市出生,父母是西班牙裔移民,家境清贫,自小就打零工帮补家庭。十七岁时搬到俄勒冈州定居,白天在一家餐馆洗碗,休假时就干门警或清洁工,晚上则到社区大学进修,兼任助教老师。

1979年,在积够学分后,转到西俄勒冈州立大学,四年后取得文学士学位。毕业后转读华盛顿大学法学系,1986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这位年轻的律师,利用他的法学博士知识,为俄勒冈州的农夫提供义务法律咨询。1989年,出任华盛顿郡地区法院副检察官,开始了司法专业生涯。

1995年,俄勒冈女州长罗伯茨(Barbara Roberts),久仰埃尔南德斯盛名,遂提名埃尔南德斯出任华盛顿郡地区法院法官。

2001年,埃尔南德斯签批一件允许宠物索赔的诉讼,进行开庭议案,这件美国司法史上首次的宠物大战,震惊全国,无不拭目以待,观看大戏。

2008年1月,俄勒冈地区联邦法院法官出缺,由六人组成的司法选择委员会,向白宫推荐三位候选人,其中一人就是埃尔南德斯。2008年7月23日,共和党的小布什宣布提名埃尔南德斯为未来的俄勒冈地区联邦法院法官。

美国参议院对埃尔南德斯没有意见,但是时间不对,离开小布什历任,只有几个月的时间,来不及听证,只得将提名书退还白宫。

民主党奥巴马接任总统后,于2010年7月14日宣布了埃尔南德斯的提名,官僚于傲慢的联邦参议院,居然置之不理。2011年1月,奥巴马再次提名埃尔南德斯,2011年2月7日,参议院全票通过埃尔南德斯的提名,2011年2月9日,颁发终身制的联邦法官委任状。

在美国司法史上,能够被共和民主两党认可的联邦法官,并不多见,而被两党总统提名而得到参议院全票支持的西裔联邦法官,仅埃尔南德斯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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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有三大主题动议,法院一概不一受理:宗教、政治与宠物索赔。美国的政治制度是三权分立,政教分离。美国的司法体系,亦是遵守此一最高立国原则。

在美国律师的眼里,没有不可以控告的人,也没有不可控告的理由,包括看不见摸不到的神在内。控告神之说,或许有人认为这是笑话,但在美国司法史上,不仅有多个案例,而且还有裁决判例。最著名的与神打官司案例有两件。

第一件是《彭罗斯 诉 神案》。此案发生在1970年。彭罗斯(Betty Penrose)是亚利桑那州居民,在一家律师楼担任秘书。在一个大雨之夜,她家的屋顶被闪电击中,烧毁了半边,保险公司以天灾为理由,拒绝赔偿,导致她情绪低落,精神恍惚,忧郁成病,无法集中精神工作。

彭罗斯的律师老板谭希(Russel Tansie)一怒之下,将神告进了法院,要求赔偿十万元。依照神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学原则,当然不需要另外通知开庭时间,法庭然之。

诉讼按时开庭审讯,被告“居然”胆敢不出庭,法官依法裁决:被告藐视法庭罪成立,缺席审判罪名成立,批准十万元赔偿金。

彭罗斯还未高兴完,就意识到这里有个现实的问题:告神的官司赢了,判决也下来了,但是到哪里去索赔呢?连忙向法官请教。法官给出了最标准的答案:“本席是法官,不是阁下的财政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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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是《钱伯斯 诉 神案》。2008年,内布拉斯加州参议员钱伯斯(Ernie Chambers),鉴于州内诸多的天灾人祸,一怒之下,将神告进了法庭,要求法院对神颁发永久性制止令。

内布拉斯加州地区法院法官以“因被告地址不详而传票无法送达”为法理,准备撤销案件。钱伯斯提出动议,声称神知万事,当然也知道开庭的日子。法庭无奈,只得在2008年8月1日,宣布四天以后开庭。这件被新闻界讽刺为“轻浮与不负责任”的诉讼,最后还是被法院“撤销了事。

钱伯斯并不死心,居然将案件上诉至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但还是被以“极度具有无法裁决性的争议“为法理,永久性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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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证据确凿,科斯的网络诽谤已经触犯了法律,帕德里克的律师提出动议,除了损失赔偿部分外,要求将大部分的诉状,给予即决审判( summary judgement ) 。帕德里克附上科斯的网站博客诽谤原文影印件,与自己的严正否认声明为证据。

美国法院案件繁忙,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诉讼案件,在正式开庭前,就已经在被告撤案、庭外和解、法院拒绝与即决审判四种情况下结束。

即决审判多用于民事案件,原告与被告具有权利要求法院采用即决审判,法官在认为证据太确凿的情况下,与故意缺席回避责任情况下,或给予短时间的答辩,或认为已经无需开庭,就可直接裁决,是为即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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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4日,科斯向法院提出反对即决审判的动议,并提出反诉动议,法理是原告在耍阴谋、骚扰与诽谤。

法官的裁决,“原告的动议充满了指控漫无目的且夸张指控”,因而拒绝了原告的即决审判动议。帕德里克二度向法庭提出即决审判动议,再加附详细的诽谤文字证据。科斯没有提出反驳动议,法官裁决除了一项诽谤指控外,将其余的指控,全数废止,不得缠诉。

法官在裁决书中解释撤销大部分诉状罪名的法理说:“博客的本质,就是在提供第三者意见。其具有煽动性标题之目的,显然是在想吸引读者留意她单方面的意见,而不是在作一件事实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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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4日,帕德里克递交新的惩罚动议,声称科斯在取证时极度不合作。2011年11月2日,法庭签批科斯必须支付帕德里克部分律师费,并必须回答所有原告提出的取证问题,科斯继续不合作。

2011年11月9日,帕德里克递状,要求科斯必须回答所有的取证问题。科斯以俄勒冈州法律《新闻媒体保护法》为法理,拒绝交代有关讯息来源。

2011年11月28日,法官口头否定科斯有权使用俄勒冈州法律《新闻媒体保护法》,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为拒绝答复的权利与法理。

2011年11月29日,案件正式开庭:评审团裁定科斯诽谤罪名成立,应赔偿奥斯甸财务管理公司一百万元,赔偿帕德里克一百五十万元,共两百五十万元。

陪审团在向法官解释裁决的法理:被告是否知道自己在博客中所言是否事实,是裁决被告是否触犯诽谤罪的重要依据。

2011年11月30日,法官在裁决书中,说明自己在两天前的口头裁决是:“俄勒冈州法律的《新闻媒体保护法》,只能适用于文字新闻媒体,与电台广播范围,不能使用于自媒体的博客。俄勒冈州法律《新闻媒体保护法》中特别注明,凡涉及诽谤者,不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内。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并不包括诽谤罪名在内。”

法官引用1964年的《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判例,说明帕德里克并不是公众人物,引用1974年的《格兹 诉 韦尔奇案》判例,说明科斯在博客里的言论,的确是疏忽和恶意。更重要的是,科斯不是新闻记者,所谈论的议题,与公众事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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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4日,科斯入状法庭,要求重审的三大理由:

第一,即使原告不是公众人物,而是个体户,法庭应该有义务提醒自己,一旦被认定是疏忽和恶意,将面临赔偿责任;

第二,按照1964年的《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判例标准,原告是法庭委任的受薪业务员,应该是属于政府官员;

第三,没有有力的证明,两百五十万元的赔偿额法理是什么。

2012年1月11日,电子前沿基金会,向法庭递交支持科斯立场的法庭之友意见书;

第一,法庭应该向评审团说明,诽谤罪成立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第二,没有足够的证明来说明赔偿金的合理性与原告的实际损失是什么;

第三,根据俄勒冈州法律《新闻媒体保护法》规定,自媒体的博客是新闻媒体之一,当然应该受到该法律的保护;

第四,法庭的裁决,明显地对网络言论环境,毫无必要地充满了敌意,有失公允。

2012年1月30日,帕德里克入状法庭,反对科斯的重审动议。

2012年3月27日,法庭拒绝科斯的重审动议,并且裁决四大原则:

第一,法庭委任的私人财政管理公司,既不是行政委任,也不是选举到位,因而不是政府官员;

第二,科斯的个人意见博客,不属于公众关心的事务;

第三,陪审团一旦裁定诽谤文字是疏忽和恶意,就应该为赔偿负起责任;

第四,所有的证据,全部支持两位原告的赔偿裁决。

法官在研究了最高法院诸多有关诽谤官司的案例后,在裁决书里说:“这里的问题,是当一位私人原告控告一位非新闻媒体人诽谤时,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标准的原则,最高法院至今没有给出一个像本案情况的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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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0日,科斯将案件上诉至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位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主审法官是阿拉孔(Arthur Alarcon)、史密斯(Milan Smith)与赫维茨(Andrew Hurwitz)。

上诉的法理有三:

第一,联邦地区法官通知被告,或会就部分的指控,进行即决审判;

第二,联邦地区法官补充的意见,认为自媒体网络博客,不具有与新闻媒体同等权利;

第三,专家证人不被允许作证,导致贬损的结论。

2012年10月10日,科斯提出动议,重点有七:

第一,在地区联邦法官,给与陪审团错误标准的认定指使;

第二,陪审团没有提出被告网络博客的论点是属于恶意;

第三,被告的网络博客论点,事关公众利益,并非纯属个人意见,或个人利益;

第四,所有的指控,全部无法核实;

第五,原告是法庭委任处理破产案件的财务公司,是为政府官员无疑,费用来自纳税人,公众有权进行监管;

第六,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没有提出特定证据,或指出被告网络博客中,那句话是恶意或疏忽;

第七,根据《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判例,网络博客作者,应受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出版与言论自由,与俄勒冈州《新闻媒体保护法》的保护。

2012年10月17日,新闻报道员出版自由委员会,以法庭之友名义,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动议,支持科斯的七点意见。

2012年10月17日,在美国司法界可谓德高望重、独领风骚的《美国最高法院博客(SCOTUSblog)》发表意见,不对两造是非对错做出评论,只是坚定地指出:任何发表对公众事务的博客,甚至于是私人性质的博客,都应该受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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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博客》,是研究最高法院案例必读的博客,作者全是当今拔尖司法人才,不是著名律师,就是法学教授。基本上,极具权威性的《美国最高法院博客》立场和观点,就是美国主流社会的立场和观点。

《美国最高法院博客》开创于2002年10月1日,原是戈尔茨坦与豪尔律师楼(Goldstein & Howe)的宣传平台,由于文章出色与观点鲜明,被《新闻周刊》高度推荐,在短时期之内,就成为研究最高法院案例的先锋。

2007年,《维基百科》与之结盟,顿时声望,如日中天。十六年来,维基百科的许多司法案例分析文章,大部分是来自《美国最高法院博客》的研究成果,导致得奖无数。

2007年7月时,《美国最高法院博客》的阅读量,每天高达十万页,目前维持着每天数十万页之巨。

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博客》发表数篇重量级论文,为古巴关塔那摩政治犯监狱囚犯的权利辩论,并对2006年国会通过的《军事委员会法案(Military Commissions Act)》,提出合宪性的挑战,轰动全国。

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博客》的意见,尤其是他们对最高法院案件的法庭之友意见,不仅受到全国的律师、法学院教授的关注,也成为法官们参考的主要意见来源。

《美国最高法院博客》支持私人博客应该受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观点,在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三位法官的裁决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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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原告律师提出动议,宣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不是既定的判例,而是例外。被告无可置辩的行为,不问真假就肆意污蔑,难辞其咎。

2013年2月4日,科斯律师提出动议,辩称联邦地区法院裁定私人博客拥有《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被告的博客言论是表达一种意见,最高法院多件案例说明,表达意见,不是诽谤,何况被告的动机是为社会大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对象是政府官员,这在《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判例中,已经证实。

2014年1月17日,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意见书出炉:

第一,推翻地区联邦法院一部分,维持原判一部分的裁决。

第二,对于联邦地区法院的“在与公众事务有关的言行,在没有证实虚假与实际损失前,不能称之为诽谤。”裁决,给予维持原判。

第三,最高法院在多宗判例中指出,即使是私人的自媒体博客,亦享有《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保护。

第四,总体来说,凡是指控有人犯罪的言论,多与公众事务有关,是一种意见,而意见并不是诽谤,不得视之为诽谤。

第五,指责涉及公众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言论,即使是过激或嘲讽的言论,不是诽谤。

第六,本案无法采用《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判例中恶意诬陷的标准,作为裁决的主要法理依据。

第七,本庭没有依照《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判例中,认定法庭委任的财务公司,就是政府官员论点。

第八,法官必须在庭审前提示评审团:在没有证实被告的言行属于实际上的恶意、故意诬陷与实际损失前,不得裁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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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赫维茨在裁决书中,开卷就直接下定义说:

“这件案子给我们的第一个印象:就是要求我们做出决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言论与出版自由权利,是否包括自媒体的博客在内?我们的裁决是:私人博客的言论,如果涉及公众事务,而没有证实是造成真正损失的话,不能够视之为诽谤。”

“联邦地区法官裁决,即使在法律上无法证实实际与精神的损失,原告应该得到应有的精神和实际的赔偿,因为法律已经假设原告已经受到实际和精神上的损失。本庭推翻此裁决,陪审团与法官裁定赔偿时,必须用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行是真正恶意诬陷,与实际上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因为是法院委任的破产案件财政监管人,因而是公众人物,也是政府官员。依照《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案例指出,原告职位,既不是投票民选,也不是行政委任,因而不是政府官员;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与美国最高法院观点一致,确认个人作家与新闻媒体一样,享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同等保护权利。”

“即使在法律上无法证实实际与精神损失,原告应该得到应有的精神和实际的赔偿,因为法律已经假设原告已经受到实际和精神上的损失。”这个裁决因违反判例原则而撤销。

“最高法院《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的里程碑裁决判例,开始为第一修正案范围内的诽谤责任的保护范围,定下标准:当一位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法庭上寻求诽谤赔偿时,必须证明被告的言行是出于真正的疏忽和恶意。”

“本案是处在《格兹 诉 韦尔奇案》与《纽约时报 诉 苏利文案》两案之间的十字路口,因为在两案判例时,网络自媒体尚未出现,尚是个一无所知的领域,因而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无法直接引用为判例。”

“美国联邦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与美国最高法院观点一致,确认个人作家与新闻媒体一样,享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同等保护权利。虽然其它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经确认个人作家享有与新闻媒体同等的保护权利,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至今依然没有直接地做出同等裁决。我们同意其它的姐妹巡回法院的裁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保护言论和自由时,并不在乎是新闻媒体,还是个人操作的自媒体,全一视同仁。”

“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网络自媒体与专业新闻媒体之间的对待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曾多次地精准地说明,两者之间的差异,愈来愈模糊。”

“科斯的言行不是广告,即使或过于夸张,但其议题关联公众事务,除了能够有证据说明是恶意诽谤外,无法认定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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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联邦地区法院,还是在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奥斯甸 诉 科斯案》的裁决,都是极具争议性的,原因是:

第一,美国的州立法与联邦立法速度太慢,无法赶上日飞万里的网络时代需求,一旦发生矛盾,即造成各方的司法模糊与彷徨;

第二,最高法院至今为止,依然采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原始原则,事实上亦是选择不多。法院与法官的宪法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也无权制定法律。法官只能依法做出裁决。联邦法官经常会做出违背自己信仰或良知的裁决,法理很简单,如果认为该条法律不妥当,可以要求立法议会进行修改,但在该法律违反美国宪法精神情况下,联邦法官有权将之废止,但是无权自行修改;

第三,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威性,美国最高法院无法超越这一最高标准,而为诽谤言行立下唯一可行的案例,美国国会至今无法通过任何实质性的诽谤法,就是最佳的例证;

第四,美国各州均普遍地立有禁止诽谤法,只要该法不与联邦法冲突,就是联邦法院采用的裁决法理依据;

第五,被告在法庭上,以保护信息来源为法理,坚决不肯将讯息来源曝光,最高法院并不同意这种法理,比如该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等,就不在被保护范围之内。本案的主要挑战是,如果不向法庭提供信息来源,就无法直接证实指控原告犯罪的证据,就是捏造的谣言,就是诽谤,法官再三强调诽谤必须证实是真正恶意或疏忽的法理,就是在这里;

第六,有大部分的美国法学家认为,在当下的立法过渡期间,或立法空挡期间,有些人假借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庇护,进行毫无底线的谩骂和羞辱,而能够躲开法律的制裁,而这种不文明现象,是不可能维持长久的。

第七,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进行烂诉,是文明社会之贼,也是浪费司法资源之贼。这与假借言论自由,与使用司法独立来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同等可耻。


高胜寒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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