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港湾, 华人休闲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帐号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1374|回复: 16

俄克拉荷马龙卷风让我想起范跑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5-21 20: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范跑跑当年得到支持的民众,并非支持其行为,而是对于权威的一种抗争。

权威认为应该谴责,民众偏要唱反调,民众认为不应苛责,更应该谴责豆腐渣工程和贪腐。
发表于 2013-5-21 23: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觉得对范泡泡是一种“支持”,只不过反对“谴责”。
不光荣的反面不一定就是卑鄙,也可能就是普通。
范跑跑就是一个普通人,不光荣,但没必要谴责。
发表于 2013-5-22 21: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5-22 19:14
不能苟同。克拉玛依大火中舍生救孩子的教师也都是普通人。

毕竟没人逼范跑跑当老师。

中国的老师,并非监护人。危难中舍弃孩子,并未违背任何契约。

这个所谓的契约是什么?
发表于 2013-5-22 21: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老隆和baby的意见。其实平时范跑跑还是一个不错的老师,在关键时刻本能的逃生,做了一个大多数普通人都可能做的事情。像他这样,10个教师可能8,9个都会去做,剩下一两个作为英雄树作模范。作为一个教师,这种可能会让人有微词,但远不到被全民批判的地步。这次大家批判,不是因为他逃跑,而是因为他过后如实的记录了当时的心态,在网络环境中被放大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诚实而被给予了额外更多的指责,有点滑稽。
发表于 2013-5-22 21: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5-22 19:14
不能苟同。克拉玛依大火中舍生救孩子的教师也都是普通人。

毕竟没人逼范跑跑当老师。

把冒生命危险救人当成了老师的义务、职责或者契约,这也太过了。
什么时候招聘老师的时候要求冒生命危险了?那些应该是警察和消防员的职责。
教师也并非学生的监护人,“监护”这个词有法律特殊性,不能乱用。

有些老师会冒生命危险保护学生,他们是光荣的英雄,值得赞扬,因为他们所做的超越了自己的职责。
做不到的,也不能算卑劣,没必要谴责。

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像地震当中某小学校长所做的那样,平时就做好防震防火的疏散演习活动,
让老师和学生都得到训练。经过训练后,老师就担负了按照训练内容处理危机的责任,
否则,强迫一个未经训练的老师去担负起警察和消防员的职责,未免强人所难。
发表于 2013-5-22 22: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点:

我认为,教师对于紧急状态下行动的责任,应该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并不能改而论之。

1,学生是幼稚园的幼童,还是中学生。幼童如果没有老师的带领,恐怕会丧失很大比例的自救能力,而中学生的自救能力要强过幼稚园的幼童数倍。

2,可预见的紧急危险是向地震一样的突然的灭顶之灾,还是像火灾一样有可预见的延迟。如果是地震,恐怕就是能跑一个算一个,要是火灾,教师恐怕要承担更大的疏导责任。

我认为在范老师这种情况下,他做的已经足够。更不能因为他的诚实而加重对他的惩罚。
发表于 2013-5-22 23: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5-22 22:44
嗯?
你受托付教育孩子的成年人不是监护人?

龙啊,不能想当然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发表于 2013-5-22 23: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5-22 22:47
什么时候?
当你接受聘书的时候。

当我把孩子在学校drop off的时候,当我的孩子走进教室的时候,老师就承担了保护我孩子的义务。

这句话有什么依据?
发表于 2013-5-23 14: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5-22 22:47
什么时候?
当你接受聘书的时候。

关于学校有无监护责任,我比较赞同这篇文章: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 ... 00232228_175367.htm
简单地说:监护人特指父母,养父母等,其他人未经法律转移程序不是监护人。
学校顶多只具有管理保护的义务,而不是“监护”。
这个管理保护的义务也是有限的,在一定合理范围内的。
而不是无限的责任,比如要求老师冒生命危险来保护你的孩子。

警察和军人的责任为什么要冒生命危险,因为招聘这个岗位的时候就要求了,生命危险是预先告知的。
所以招聘警察才需要严格体检,招聘进来以后还要经过严格训练,比如格斗等等。
教师这个岗位,你上任何一个招聘网站,也不会找到“这个职位要担负生命危险”的描述,
招聘之后一般也没有类似的训练。没有预先告知要求,也没有训练,就强加给人无限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发表于 2013-5-23 14: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leege 于 2013-5-23 14:47 编辑

什么叫做合理范围内的责任。
比如说,老师没有盯着看,没有及时制止,让你的小孩爬高摔伤了。老师要负责。
这就是合理范围,因为这是老师做的到的。

责任 不等于 无限的责任。ok? 不要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一说到responsibility就什么都responsibility了。

比如说教室在不可抗因素下突然着火了,老师没有冲进火海救人的责任。那是消防员的责任。如果你要求老师有这个责任,最好找个私立学校,每个老师都当过特种兵。
发表于 2013-5-23 14: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5-23 14:32
关于学校有无监护责任,我比较赞同这篇文章: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3500/40/2005/10/m ...

即便消防员和警察的保护责任也不是无限的。当一种保护,以可预见的自身生命为代价,那么即便是在美国,即便是消防员和警察也不会有这种保护责任。

发表于 2013-5-23 14: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5-23 12:24
social contract. teacher is the temporary care taker and guardian for my child when he/she takes o ...

你必须搞清楚,监护的义务和你想要的这种“保护义务”,的区别。不要说教师,也不论中国美国,甚至不论教师还是消防员和警察,任何人也不会有你想要的这种,以可预见的自身生命为代价的保护义务。
发表于 2013-5-23 14: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5-23 14:39
even in China, if kids died accidentally at school, for most of the time, the school will be held  ...

你举的这个例子,你说的这个“died accidentally at school, for most of the time”,绝对不包括地震。不知道你要说什么。
发表于 2013-5-23 14: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baby 发表于 2013-5-23 14:45
即便消防员和警察的保护责任也不是无限的。当一种保护,以可预见的自身生命为代价,那么即便是在美国,即 ...

嗯,也对,只能说他们的责任比普通人要大,需要承受的危险度比一般人要高。因为他们有硬件(护具)和软件(训练),使他们在危险情况下有更大的自我保护安全脱身的能力。

要求人付出生命的工作大概只有一种,总统的贴身保镖,总统要是受暗杀袭击,他们是有责任用身体去挡子弹的。当然那个工资也不是普通警察能比得了的。
发表于 2013-5-23 16: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的说一点,中国地震死了那么多孩子,中国学校有赔偿责任吗?

孩子家长拿到的都是人道救助金,绝对没有一分钱赔偿金(中国政府不承认有豆腐渣的事)。

这就充分说明,学校对于地震这样的不可抗力,是无责任的。

学校的责任,都是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有过失才承担责任。范老师这个事例,他没有过失,自然也就没有责任。

学校老师为孩子而死的事例有的是,但这并不等于可以证明,老师就有责任为孩子而死。下河救人淹死的人很多,这样的人是英雄,但并不能证明下河救人是应负的责任。
发表于 2013-5-23 21: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5-23 18:15
Absolutely he should be the last one to exit from building, just like the captain of the ship shou ...

你又错了,船长从来就没有义务在沉船的时候最后一个下船。你不要把道听途说的事情,当成真理。
发表于 2013-5-23 21: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SteelDragon 发表于 2013-5-23 15:45
responsibility of guardian is the same.
tell me why Fan wouldn't want to be a butcher?

就算是真正的监护人,亲生的父母,也没有义务用可预见的牺牲生命为代价,抢救自己的儿女。您把道德和法律混淆了,救人值得道德上的崇尚,但并无法律上的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帐号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第二港湾

GMT-5, 2024-12-3 12:49 , Processed in 0.019050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