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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rchers

大嘴要求恢复开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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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16: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belle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们规章组要求得到正式授权,讨论出来的规定是供大家提意见还是正式实施,在多大范围可以讨论(普通ID可 ...

这个没问题,赶紧努力。但当前的开版收费还要继续实施,一直到规章组能够出台新规章
发表于 2013-6-11 16: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2:16
我老的提议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可能的情况是阿切,baby,拔毛和我个人的支持,茄子和钢龙没有响应(当时 ...

我作证,这个说法属实。
发表于 2013-6-11 17: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belle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们规章组要求得到正式授权,讨论出来的规定是供大家提意见还是正式实施,在多大范围可以讨论(普通ID可 ...

首先要通过,[修改稿,再次征集意见]出资人会议的地位和决议通过标准
http://www.d2bay.com/forum.php?m ... =1530&fromuid=4

大家赶快提意见去。
发表于 2013-6-11 17: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6:52
对,我走的是程序正义,来达到我的目的。

只要能在程序上否决我的要求,我无话可说,现在程序上我是合理 ...

老汽车买掉了,没买新汽车,所以还可以用老汽车。 这是合理的, 哈哈
发表于 2013-6-11 17: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ssgo2008 发表于 2013-6-11 17:02
老汽车买掉了,没买新汽车,所以还可以用老汽车。 这是合理的, 哈哈

问题没有卖掉啊。我老已经从程序证明了你说的废除投票当前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3-6-11 17: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继续说明:
“ssgo2008指出:旧法已经通过投票1:5废除,旧法就不能再用了。”不符合程序正义。
该投票 ...

立法院成立之前不存在更权威的机构和法律,
而且立法院人选是出资人讨论产生的,因此立法院有临时代理机构的权威性。

新建国或者新网站成立,从无到有的过程一定是存在的。
比如《独立宣言》的通过是大陆会议表决通过,
而大陆会议也没有被之前其他法律或者机构授权,
因为更权威的法律和机构还不存在,连美国《宪法》都还不存在。
但不能因此就说大陆会议是无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7: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继续说明:
“ssgo2008指出:旧法已经通过投票1:5废除,旧法就不能再用了。”不符合程序正义。
该投票 ...

这个以法官的判决为准。
发表于 2013-6-11 17: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6-11 16:54
支持程序正义。

我觉得当务之急是立法,通过程序确立新法。

在法理上我支持大嘴。

新法投票过程相同,要么全部通过有效,要么全部不通过无效。二者必居其一,决不存在,一部分通过,一部分不通过这种状态。要有效,全有效,要无效,全无效。

如果有效,那么新法替代旧法,大嘴的开版收费旧法被新法所取代,应该按照新法规运行。
如果无效,那么大嘴的旧法有效,应该恢复开版收费。
发表于 2013-6-11 17: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6-11 17:04
立法院成立之前不存在更权威的机构和法律,
而且立法院人选是出资人讨论产生的,因此立法院有临时代理机 ...

出资养老院是当前已经存在的更权威的机构。立法院显然没有从出资养老院得到足够的授权。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7: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belle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们规章组要求得到正式授权,讨论出来的规定是供大家提意见还是正式实施,在多大范围可以讨论(普通ID可 ...

我认为规章组是合法的, 是否合法请法官判决.

另外, 同意再一次正式授权.
发表于 2013-6-11 17: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archers 发表于 2013-6-11 17:08
这个以法官的判决为准。

法官如果判决不合理,我们就只能弹劾法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7: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7:10
法官如果判决不合理,我们就只能弹劾法官了

可以弹劾法官, 但法官的判决还是要遵守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7: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baby 发表于 2013-6-11 17:08
在法理上我支持大嘴。

新法投票过程相同,要么全部通过有效,要么全部不通过无效。二者必居其一,决不存 ...

新法我已经否决, 可不必立即执行
发表于 2013-6-11 17: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archers 发表于 2013-6-11 17:10
我认为规章组是合法的, 是否合法请法官判决.

另外, 同意再一次正式授权. ...



你赶紧想办法去授权吧,总不能由总统授权议会吧。规章组只有你和我的授权。肯定是不合程序,无效的。
发表于 2013-6-11 17: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archers 发表于 2013-6-11 17:12
可以弹劾法官, 但法官的判决还是要遵守

法官的判决如果与弹劾的问题无关,当然要遵守。如果是弹劾的原因,那就看老隆怎么解释了
发表于 2013-6-11 17: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archers 发表于 2013-6-11 17:12
可以弹劾法官, 但法官的判决还是要遵守

法官的判决如果与弹劾的问题无关,当然要遵守。如果是弹劾的原因,那就看老隆怎么解释了
发表于 2013-6-11 17: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6-11 16:54
支持程序正义。

我觉得当务之急是立法,通过程序确立新法。

我说明一下情况,老隆有一件事情,恐怕没搞明白。

“旧法已经通过投票1:5废除”,这个投票是规章委员会的投票,和新的开关扳规章一样是规章委员会投票。这两个投票,有效全有效,无效全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7: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7:13
你赶紧想办法去授权吧,总不能由总统授权议会吧。规章组只有你和我的授权。肯定是不合程序,无效的。 ...

已经判决合法了。你要反对,请走程序
发表于 2013-6-11 17: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7:09
出资养老院是当前已经存在的更权威的机构。立法院显然没有从出资养老院得到足够的授权。
...

立法院人选都是在出资人讨论中产生的,这就是当时所能得到的最足够授权。

所谓“足够”,即符合法律,但是到现在为止,如何授权的法律都还未产生,
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当时的讨论授权不“足够”,直到将来产生“如何授权”的法律为止。
发表于 2013-6-11 17: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6-11 17:15
立法院人选都是在出资人讨论中产生的,这就是当时所能得到的最足够授权。

所谓“足够”,即符合法律,但 ...

就2人参加讨论。3人反对,你认为是足够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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